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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访谈《民法典》实施后的首起安宁权纠纷案件-独家

来源:法治频道    时间:2023-05-21 09:15:51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的首起安宁权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对“安宁权”有关话题的关注与热议。2023年5月1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栏目,对话该案审理者槐荫法院张斌法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中央民族大学社会学教授郭伟和,阐释首起安宁权案件的典型意义,剖析安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边界,从法律、公共执法、社会治理等角度,深度探讨如何从源头上实现人格权的保护及社会和谐氛围的营造。


【资料图】

案情回顾

甲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保健品的公司。2022年11月,在电商平台“双十一大促”期间,陈先生收到甲公司发送的促销短信一条,没有购买需求的陈先生随即回复了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原本以为退订之后,便不会再收到促销短信。不料,后续又收到了甲公司的促销短信,无奈的陈先生第二次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谁知两次退订后的三个月内,陈先生又陆续收到了甲公司发送的三条促销信息,让陈先生感到深受其扰。为了避免自己的生活安宁再被打扰,陈先生遂将甲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退订短信费0.2元、精神损失费1元及相关必要维权费用。

访谈法官

主持人

法官你好,请您介绍一下这起安宁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细节和裁判结果。本案中,被告公司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张斌法官

案件本身的案情很简单,但是本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短信营销的情况。生活安宁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第一次以法典形式予以明确保护。接到案件后,为了更加公平公正审理此案,也为了起到一定的社会价值引导作用,我对案情、相关法律规定和涉及到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陈先生是个喜欢安静的人,他在收到促销短信后,两次进行了退订,产生了两毛钱的退订费,但这并没有换来他的通讯安宁,退订后,其又陆续收到了好几条促销短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本案中,甲公司未经陈先生同意,再三向陈先生发送营销短信,实质侵扰了陈先生的生活安宁,构成隐私权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向陈先生赔礼道歉,赔偿其相关损失。经过释法明理,甲公司意识到自身在营销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并真诚向陈先生赔礼道歉,表明今后一定加强营销管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愿意赔偿陈先生的损失。陈先生见甲公司态度诚恳,自身诉求得到满足,安宁权得以维护,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一次性向陈先生赔偿了1500元,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主持人

很多网友认为陈先生令人敬佩,替很多人做了他们想做却嫌麻烦或不知道该怎么做的一件事,但另一部分网友会觉得为了1.2元打一场官司很不值得。法官您怎么看待这场诉讼?会不会觉得这是浪费司法资源,给法院添麻烦?

张斌法官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首要工作就是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每一起案件,无论是大案还是小案,我们的态度是小案也不小办。但作为公民来说,其诉讼的直接目的就是排除他人对自身的妨害,赔偿其损失,最终符合自己内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但每个人对权利的主观感受不一样,尤其是安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每个人对安宁权的要求和体会都不一样,这就导致同样是面对安宁权遭受侵害,有的人选择投诉举报,有的人选择提起诉讼,而大多数人可能选择忍耐、沉默。但是如果所有人都沉默,那只会让侵权者有恃无恐,让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随时面临侵害。可能很多人考虑到诉讼成本高,不愿意通过起诉维权。但其实随着智慧法院的建设,已经大大方便了诉讼,比如本案中,陈先生从立案到开庭到最后的调解结案、款项过付,全流程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因此,我认为如果自身权利确实遭受了侵害,又没有其他好办法解决的,还是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主持人

您再讲讲日常生活中还有哪些情况也是类似的侵犯安宁权的行为?

张斌法官

安宁权其实是属于隐私权,其既包括自然人物理空间的安全与安宁,即排除他人对其居住、生活空间侵扰的权利;又包括心理和精神上的不被侵扰,维持心理安宁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比如邻居制造噪音、电话促销、垃圾邮件、网站弹窗等,也都可能侵犯安宁权。如果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权,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确实受到损害。

访谈专家

主持人

尹教授您好,您如何看待为了1.2元打官司的行为?您觉得这起案件的意义是什么?

尹飞教授

首先,我很敬佩原告,他是用自身行动切实践行《民法典》,是在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虽然这只是1.2元的诉讼,但这个案件的处理明辨了是非,一经发布,引发了很多人,包括很多企业的关注。案件处理中,侵权公司还赔偿了陈先生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这对于相关企业在规范自身营销行为方面起到了震慑作用,对于维护我们每个人的安宁权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本案中,陈先生还要求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这也是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所以并不能单纯从1.2元的角度去理解这起案件的意义。最后,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相信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个案件后,以后有类似的案件,其他法院也可能会遵循这个统一原则来审理,这样司法个案就具有了一定的指导意义。

主持人

那这个案例公布后,是否可能引发滥诉?比如在高铁上遇到很吵闹的情形,是否属于安宁权侵权,能否以起诉方式维权?

尹飞教授

过去我们对隐私权可能没那么重视,随着这些案例的出现,社会公众对隐私权会有更多了解,也知道了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相关案件数量可能会增加,但这并不能叫滥诉。隐私权下的生活安宁是《民法典》明确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自身权利遭受侵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值得鼓励的行为。诉讼案件数量可能在某一时间段会攀升,但从长远角度来说,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法院裁判的评价,相关行为一定会得到规范与遏制。但私人生活安宁是有边界的,作为社会公民,在公共场所,每个人都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比如说在高铁上遇到吵闹的情形,其实是一种公共场所的秩序,很难简单以侵犯个人安宁权去评判。当然,对于商家短信营销问题,它还涉及到平台违规泄露个人信息的问题,对此一方面可以向平台投诉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网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处理。随着城市化推进,大家居住的比较密集,邻里之间难免产生互相打扰的纠纷。对此,希望我们的政府,能够更多地关注人民群众对生活安宁的需求,做好基层社会治理,比如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做好调解工作;同时,社区要提前做好普法工作,贴近时代需求,明确告诉大家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不可以做,抓好诉源治理,避免更多案件涌向法院,这样也更容易形成和谐的社会氛围。

主持人

郭教授您好,您如何看待这起安宁权纠纷案件?您是否赞成动辄打官司来维护安宁权的行为?

郭伟和教授

首先,这起安宁权纠纷案件代表的一个方向是要尊重公民隐私权下的生活安宁,这个方向是对的,所以说它的符号意义很强。一方面,如果公民个人的维权意识比较强,而且也懂得相关的渠道,有金钱也有时间,愿意以个人的维权行动来去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转变,这当然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无论是维权意识和能力,还是基于一种理性的考量,应该都不会通过诉讼解决这个问题,这就使得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安宁权问题,存在着客观的局限性。所以我个人认为还是以一种公共执法、公共行政的办法来解决此类问题更有效,就像过去治理环境噪声污染一样,更多的还是要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立法,以及在这个基础上的行政执法去治理。

主持人

郭老师,您作为社区治理的专家,可能也目击过很多邻里之间的纠纷,由于人们对安宁权的认知存在差异,很多情况下纠纷起因就是彼此之间的沟通不够,那么,您认为现阶段除了法律手段,还有没有什么别的方式可以好好调节一下这种矛盾呢?

郭伟和教授

整体上讲,现代社会治理大致分为法治手段、公共行政执法手段、协商手段,强调这三种治理手段的结合。但每个人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意识程度和个人的边界感差异是很大的,人格权独立成编、维权意识的增强,更加强调个体的边界感和人格的独立自主意识。实际上,社区公共生活需要平衡个人的人格独立自主与他人的社会交往,不能一味强调个人维度,需要适当兼顾公共精神的参与培养。比如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上,恰恰是鼓励通过邻居的干涉或报警,或协调来解决问题。因此既要尊重个人的独立自主和私生活的边界,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鼓励大家走出来与邻里之间相互交往。在社区公共生活中,每个人是要有一定容忍度的,不能完全围绕个人的生活方式,要求整个社区的局面统一化。要转变现在什么事儿都通过投诉解决的情形,而是更多地学会协调,学会尊重、欣赏、包容他人,培养新的社区公共文化和公共素质。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翯、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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