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7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衡水艾妃商贸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医疗器械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且拒不改正,被罚款6000元。处罚作息如下:
当事人:衡水艾妃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相关资料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MA07NWRAXT
住所:衡水市冀州区周村镇商贸街物美超市北邻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码:131************916
2023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推送的线索对衡水艾妃商贸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开设的店铺“艾妃保健器械专营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产品页面未展示所售医疗器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河北省网络交易监管系统推送的线索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2023年3月2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在产品页面未展示所售医疗器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且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2月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该公司店铺销售的“谨锐 电子体温计儿童婴儿家用医用高精度红外线带语音宝宝额温枪耳温枪温度计体温表 医用高精准【白色带布袋】额温枪”产品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在产品页面未展示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事实。
2. 2023年2月6日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作出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
3. 2023年2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已备案的事实。
4. 2023年2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
5. 2023年2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谨锐 电子体温计儿童婴儿家用医用高精度红外线带语音宝宝额温枪耳温枪温度计体温表 医用高精准【白色带布袋】额温枪”产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证明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事实。
6. 2023年3月24日提取该公司网络店铺销售的“鱼跃集团 华佗牌电子针灸仪电针仪 华佗针灸按摩仪SDZ-II低频脉冲电子针灸针治疗仪 电麻仪中医理疗仪 升级款浅绿色盒子”产品页面截图,证明产品页面未展示所售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事实。
7. 2023年3月2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该公司店铺“艾妃保健器械专营店”销售的“谨锐 电子体温计儿童婴儿家用医用高精度红外线带语音宝宝额温枪耳温枪温度计体温表 医用高精准【白色带布袋】额温枪”已下架和“鱼跃集团 华佗牌电子针灸仪电针仪 华佗针灸按摩仪SDZ-II低频脉冲电子针灸针治疗仪 电麻仪中医理疗仪 升级款浅绿色盒子”在产品页面未展示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事实。
8. 2023年3月2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在产品页面未展示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9. 2023年3月24日提取该公司网络平台店铺“艾妃保健器械专营店”主体信息截图,证明“艾妃保健器械专营店”是衡水艾妃商贸有限公司的京东店铺和该公司具有网络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合法资格的事实。
10. 2023年3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鱼跃集团 华佗牌电子针灸仪电针仪 华佗针灸按摩仪SDZ-II低频脉冲电子针灸针治疗仪 电麻仪中医理疗仪 升级款浅绿色盒子”产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证明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事实。
11. 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和河北省网络交易监管系统推送线索截图。
本局于2023年4月3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冀州市监罚告[2023]15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根据《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一、从轻情形:6.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按时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主动配合对涉案产品无害化处置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之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冀新路支行(户名: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西路549号 账号:10064528661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20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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